首页 | 热点新闻 | 典型案例 | 诉讼知识 | 法理研究 | 离婚程序 | 房屋产权 | 公司股权 | 涉外婚姻 | 家庭继承 | 聘请律师 | 咨询专区 |
咨询热线: 13801751021
021-54070222-260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离婚律师|上海婚姻律师 > 热点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婚姻责任书留不住新娘
作者:艾妩 江南…    律师手记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8 10:07:33 
  因为担心“买”来的老婆又“飞”走,新郎与新娘及介绍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婚姻责任说明书,不料新娘7天后还是不告而别了。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赔偿损失纠纷案件,因婚姻介绍人未能按照婚姻责任说明书上的承诺,达到新娘一年内不离家出走,结果被判赔偿新郎损失15500元。

   2005年11月21日,姜堰市农民曹忠华将一女青年廖薇薇介绍给姜堰农民沈发文为妻。应沈发文的要求,沈发文、曹忠华及廖薇薇签订了一份婚姻责任说明书,约定沈发文给付廖薇薇彩礼1万元,贴补曹忠华介绍费、来去路费、食宿费等8500元,曹忠华保证在婚前协助沈发文与廖薇薇办理有关领取结婚证的手续;如廖薇薇一年内无故离开沈发文家,责任由曹忠华负责。当日沈发文给付曹忠华18500元,曹忠华出具收条一份。随后,沈发文与廖薇薇到姜堰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廖薇薇即到沈发文家生活。

   2005年11月28日,廖薇薇无故离开沈发文家,去向不明,经沈发文多方寻找未果。后沈发文找曹忠华,要求曹忠华按婚姻责任说明书的约定,返还所收费用18500元,但双方协商未果。沈发文遂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忠华返还婚姻介绍中介费18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忠华为沈发文介绍对象本身并不违法,但借机敛财则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相悖;其次根据双方约定的婚姻责任说明书,曹忠华承诺如果廖薇薇在一年内无故离开沈发文家,责任由曹忠华负责,这里所讲的“责任由曹忠华负责”,按常理应理解为若廖薇薇在一年内无故离开沈发文家,给沈发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曹忠华负责赔偿。而廖薇薇到沈发文家生活仅7天便不辞而别,造成沈发文人财两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曹忠华负担。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的基本制度,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沈发文以大额“礼金和介绍费”为对价,在对廖薇薇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也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曹忠华赔偿沈发文损失155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热点新闻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热点新闻:

  • 下一篇热点新闻: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固顶诉讼知识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
    固顶热点新闻本站站长谭芳律师荣获“首届…
    固顶聘请律师谭芳律师
    推荐诉讼知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
    普通聘请律师本站律师收费标准
    普通典型案例离婚了女方让孩子改姓自己姓
    普通热点新闻离婚家庭对孩子的影响问题
    普通热点新闻刚刚办完离婚证转身又领结婚…
      最新推荐
    固顶聘请律师离婚网题记--谭芳律师和她的…
    推荐公司股权股东要查阅会计凭证 法院判决…
    推荐诉讼知识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推荐离婚程序离婚诉讼在国外一方不能回国…
    推荐房屋产权如何办理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
    推荐涉外婚姻涉外结婚到哪里登记?
    推荐离婚程序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经过哪些程…
    推荐公司股权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
      相关律师手记
  • 没有律师团队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站长:谭芳律师 Copyright(c)(2007-2008)
    咨询热线:021-54070222 分机257 258 259 260 13801751021 传真:021-54072220
    EMAIL :lawyer66@vip.163.com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2018号汇银广场北楼27层
    ICP备案:沪ICP备050537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