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草案的
修改和补充意见
(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谭芳律师)
1、【修改建议】建议对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概念作进一步界定,与已有法律、司法解释尽量保持定义上的一致。 〔具体修改〕将第二条 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修改说明】 “家庭暴力”一词正式见诸于《婚姻法》,但未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草案的“造成损害的行为”,本人认为涉及的行为过宽,没有程度的限制,因此建议以司法解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为依据。
司法解释中对于损害的范围是身体和精神,未包含“性”,但草案增加了该范围,与国际通常采用的界定一致。
2、【修改建议】第十八条建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纳入“110 ”出警工作范围。接到有关家庭暴力后……
[修改说明〕因为报警无需另行作出规定,而应对出警作出规定。
3、〔修改建议〕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人民审理家庭暴力类民事案件,改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类的民事案件……”
4、〔修改建议〕第二十七条,将“24小时”修改为为“48小时”。
5、【补充建议】建议增加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与五部委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规定一致。增加为: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受理或立案,及时查处。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对于罪行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得不到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逮捕或起诉条件的,应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人身危险性不大,以及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说明】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6、【补充建议】在本法中,最好能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哪些方面进行界定。
7、〔补充建议〕鉴于草案的有关规定在语言表述上、概念定义上与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法院审判指南等有所差别,为防止产生理解上的歧义或不准确,建议在规定上尽量保持一致
如: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已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等多方面内容,建议本草案的有关规定尽量与审理指南在定义上和规定上保持一致。
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部委也已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